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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正枝与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枝,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6002号原告:陈正枝,男。被告: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住所地:瓦房店市泡崖乡王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和忠,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珊,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枝诉被告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正枝承担。审判员  张殿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丽丽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