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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20时40分,被告人高某醉酒后驾驶蒙BEQ9**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海流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与S212公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239.4mg乙醇,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提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定,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20时40分,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蒙BEQ9**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海流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与S212公路交叉路口,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239.4mg乙醇。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邬某证言、民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人口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239.4mg乙醇)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醉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