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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威海海诚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威海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诚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威海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威海海诚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38号楼长青财富大厦1201、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玮玮,总经理。被告威海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18号。法定代表人曲衍花。原告威海海诚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海诚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3元,由原告威海海诚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