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延冰与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延冰,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7号申请人张延冰,男,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黄林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延冰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靠在连云港的“文峰6”轮,以责令其提交人民币44,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延冰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扣押被申请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停靠在连云港的“文峰6”轮;三、申请人张延冰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四、被申请人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欲使“文峰6”轮获释,需提交人民币44,000元的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单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子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