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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芮士龙、朱柏松与朱柏松、周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士龙,朱柏松,周爱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6号原告芮士龙。委托代理人徐宇宁。被告朱柏松。被告周爱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士龙与被告朱柏松、周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芮士龙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成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