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芮士龙、朱柏松与朱柏松、周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士龙,朱柏松,周爱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6号原告芮士龙。委托代理人徐宇宁。被告朱柏松。被告周爱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士龙与被告朱柏松、周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芮士龙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成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