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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逯冬冬、马凡航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逯冬冬,农民。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凡航,农民。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守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三捌培,农民。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凯、代理检察员李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冬冬、被告人马凡航及其辩护人朱守军、被告人三捌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在菏泽市开发区丹阳东路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12004室,入户盗窃被害人现金39000元、鉴定价值为1320元神州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为2240元三星n0te2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250元飞利浦PT920剃须刀一个、失主自述价值6000元黄花梨木手链一个、失主自述价值约10万元玉质猴挂件一个。2、2014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在菏泽市开发区丹阳东路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8003室,入户盗窃被害人武某现金450元、鉴定价值为1800元的红色卡西欧EX-ZR1200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值为800元昂达V972平板电脑一部、鉴定价值为1320元HTCG21白色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600元苹果IPAD第1代平板电脑一部、鉴定价值为1800元宏基7739G-562G-32MNKK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为1082元的周大福黄金吊坠一个、鉴定价值为1815元的周大福黄金项链一个、鉴定价值为42元的周大福925银项链吊坠一个、鉴定价值为1597元的周大福黄金戒指一个、鉴定价值为984元的六福珠宝黄金吊坠一个及鉴定价值为2100元黄金戒指、耳环。3、2014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在菏泽市开发区帝都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入户盗窃被害人郑某鉴定价值为1950元联想G460黑色笔记本一台、鉴定价值为780元索尼DSC-TX100黑色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值为1400元三星9300白色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500元魅族M9黑色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1080元深圳隆进黄金耳坠、鉴定价值为240元雷达高仿手表一个、失主自述价值2882元18k金钻戒一枚、失主自述价值800元玉手镯一个。4、2014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在菏泽市开发区帝都花园小区27号楼1单元402室,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现金30000元、鉴定价值为1380元联想黑色Y450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为7500元黄金手镯一个、鉴定价值为90元白将军卷烟一条及失主自述价值6000元玛瑙手镯一个。5、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在菏泽市牡丹区南华广场小区5号楼平台5**室,入户盗窃被害人申某老凤祥牌耳钉一对,鉴定价值为1320元。6、2014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在泰安市英雄山小区4号楼1单元601室,入户盗窃被害人卢某鉴定价值为4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个、鉴定价值为930元黄金戒指一枚、鉴定价值为930元黄金项链一条及kingst0n“U”盘一个。综上,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到菏泽、泰安参与盗窃六起,被告人三捌培到菏泽参与盗窃四起。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冬冬提出如下辩解意见:指控第一起中的被盗现金39000元以及黄花梨木手镯、玉质猴挂件不属实;指控第三起中被盗18K金戒指、玉手镯不属实;指控第四起中的被盗现金30000元以及黄金手镯、玛瑙手镯不属实。被告人马凡航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指控第一起中的被盗现金39000元以及黄花梨木手镯、玉质猴挂件,第三起中被盗18K金戒指、玉手镯,第四起中的被盗现金30000元、玛瑙手镯,认定盗窃上述现金及物品的证据不足,且物品价值与材质均只有受害方陈述,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三捌培提出如下辩解意见:指控第三起中的18K戒指不属实,玉手镯没有印象;第四起中的现金30000元以及黄金手镯不属实,玛瑙手镯没有印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逯冬冬和马凡航于2013年9月份在鱼台县拘留所相识,后二人从网上购买开锁工具,学习开锁技术,被告人逯冬冬并以自己的名义从鱼台县杨某处租用车辆用于盗窃。2014年1月17日、2月21日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驾车分别在泰安英雄山小区、菏泽开发区鹏远华府小区入户实施盗窃。2014年3月份,被告人逯冬冬纠集被告人三捌培到菏泽。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驾车在菏泽开发区鹏远华府、帝都花园小区及菏泽市牡丹区南华广场小区入户实施盗窃。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共同作案6起,涉案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990元;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参与作案4起,涉案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6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在泰安市英雄山小区4号楼1单元601室,入户盗窃被害人卢某鉴定价值为4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个、鉴定价值为930元黄金戒指一枚、鉴定价值为930元黄金项链一条及kingst0n“U”盘一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卢某供述,证实2014年1月17日13时之后,其位于泰安市英雄山小区4号楼1单元601室的家中被盗。被盗物品有一部黑色X100EIBM笔记本电脑、3克重的24K黄金戒指及黄金项链。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卢某于2014年1月17日17时40分因家中被盗而报案。3、办案说明,证实办案人员对扣押物品进行清点时发现一U盘,并从中发现卢某个人信息,经调查,卢某于2014年1月17日因家中被盗而报案。4、办案说明,证实被害人卢某所在被盗的英雄山小区位于被告人所称财源大街南,两者相距不到一里地。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IBMX100E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400元;3g千足金黄金戒指,鉴定价值930元;3g千足金黄金项链,鉴定价值930元。6、被告人逯冬冬供述,证实在其天华领秀城的租住处搜查出的黄色“U”盘系其2014年春节前在泰安一户人家偷得。具体偷的什么东西记不清了。7、被告人马凡航供述,证实他和逯冬冬在泰安市区财源大街附近一个小区多层住宅楼上,盗窃了一家,盗窃的物品他记得有黄金,还有一部IBM笔记本电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二、2014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在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东路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12004室,入户盗窃被害人孙某鉴定价值为1320元神州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为2240元三星n0te2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540元飞利浦PT920剃须刀一个以及黄花梨木手链、玉质猴挂件各一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2014年2月21日,其位于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12004室的家中被盗。被盗物品包括现金39000元以及一台神州笔记本电脑、一部三星钛灰色N0TE2手机、一个飞利浦PT920剃须、一条黄花梨木手链、一个玉质猴挂件。2、证人王某(被害人孙某之妻)证言,证实内容和被害人孙某陈述基本一致。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9月购买的黄花梨木手链带给孙某。4、菏泽银座商城发票,证实2013年8月7日购买手机一部,金额4599元。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手机三星钛灰色N0TE2已发还被害人孙某。6、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被盗现场照片,证实开发区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12004室具体方位及被盗现场情况。7、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三星钛灰色N0TE2手机,鉴定价值为2240元;神州承运810T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为1320元。8、被告人逯冬冬供述,证实他和被告人马凡航于2013年9月份在鱼台县拘留所认识。2014年2月9日,二人来到菏泽,他以自己的名义在菏泽市开发区天华领秀城小区租了一套房,他和马凡航两人住。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他开车带马凡航来到鹏远华府小区6号楼2单元12004室,他负责开锁,马凡航负责望风,盗窃了一部三星手机和一部笔记本电脑,其他东西记不清了。大部分盗窃的东西都让马凡航卖掉了,卖的钱不分,一起花。实施盗窃所开三辆车都是自己租的。9、被告人马凡航供述,其供述内容和被告人逯冬冬供述基本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三、2014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在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东路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8003室,入户盗窃被害人武某现金450元、鉴定价值为1800元的红色卡西欧EX-ZR1200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值为800元昂达V972平板电脑一部、鉴定价值为1320元HTCG21白色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600元苹果IPAD第1代平板电脑一部、鉴定价值为1800元宏基7739G-562G-32MNKK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为1082元的周大福黄金吊坠一个、鉴定价值为1815元的周大福黄金项链一个、鉴定价值为42元的周大福925银项链吊坠一个、鉴定价值为1597元的周大福黄金戒指一个、鉴定价值为984元的六福珠宝黄金吊坠一个及鉴定价值为2100元黄金戒指、耳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武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8日晚上22时许,其发现位于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8003室的家中被盗。被盗物品包括现金450元及卡西欧ZR1200相机一部、昂达平板电脑一台、HTCG21手机一部、苹果IPAD一台、宏基17寸笔记本电脑一台、3.28克周大福黄金吊坠一个、5.5克周大福黄金项链一条、银饰项链及吊坠一条、4.8克周大福黄金戒指一枚、共7克的黄金戒指一个及耳环一对、3克六福珠宝黄金吊坠一个。2、发票一组,证实被害人武某被盗首饰、数码相机、手机的型号、数量及价格。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在案的昂达牌平板电脑一台、卡西欧牌数码相机一部、HTCG21白色手机一部、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1平板电脑一部均已发还被害人武某。4、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被盗现场照片,证实开发区鹏远华府小区6号楼2单元8003室具体方位及被盗现场情况。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红色卡西欧EX-ZR1200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值1800元;昂达V972平板电脑一部,鉴定价值800元;HTCG21白色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320元;苹果IPAD第一代银白色平板电脑一部,鉴定价值600元;宏基7739G-562G-32MNKK17寸笔记本电脑一部,鉴定价值1800元;周大福3.28克千足金黄金吊坠,鉴定价值1082元;周大福5.5克千足金黄金项链,鉴定价值1815元;周大福3克925纯银吊坠和项链,鉴定价值42元;周大福4.84克千足金黄金戒指,鉴定价值1597元;六福珠宝3克千足金黄金吊坠,鉴定价值984元;千足金黄金戒指、耳环7克,鉴定价值2100元。6、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武某于2014年4月8日22时35分因家中被盗而报案。7、被告人逯冬冬供述,证实2014年4月初的一天,他和马凡航、三捌培在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8003室盗窃了现金450元,还有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金银首饰等物品。盗窃的金银首饰他们随意找一个回收的地方卖掉,基本都是马凡航去卖,在青岛三捌培卖过五台笔记本电脑。卖东西的钱除了支付他们盗窃所开车辆的租金,其余都让他们花了。8、被告人马凡航供述,证实2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他和逯冬冬、三捌培开车来到鹏远华府6号楼2单元8楼西户,他和三捌培放风,逯冬冬打开门盗窃了450元现金,一部笔记本电脑、相机、手机、金银首饰等物品。窃得的金银首饰让他和三捌培卖掉了,笔记本电脑没有卖掉的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9、被告人三捌培供述,其供述内容和被告人马凡航供述基本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四、2014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在菏泽经济开发区帝都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502室,入户盗窃被害人郑某鉴定价值为1950元联想G460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为780元索尼DSC-TX100黑色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值为1400元三星9300白色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500元魅族M9黑色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1080元深圳隆进黄金耳坠、鉴定价值为240元雷达高仿手表一个、18k戒指一枚、玉手镯一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于2014年3月24日晚上22时左右,发现其位于菏泽市八一路帝都花园1号楼3单元502室的家中被盗,便拨打110报警了。被盗物品有一台黑色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索尼DSC-TX数码相机、一部云石白色三星9300手机、一部黑色魅族M9手机、一枚重1.955克的香港嘉福牌18K铂金戒指、一对3.6克隆进牌黄金耳坠、一副玉手镯、一块女士手表。2、证人袁某证言,证实三、四年前其在青岛认识了三捌培,2014年3月底一天,他以3500元的价格买了三捌培五台笔记本电脑。和三捌培同行的还有两个年轻男子。3、发票一组,证实被害人郑某被盗首饰、相机的型号、数量及价格。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在案的黑色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电池)、黑色索尼牌DSC-TX100数码相机、白色9300三星手机一部、黑色M9魅族手机一部均已发还被害人郑某。5、被盗现场照片,证实帝都花园郑某家中被盗现场及笔记本电脑、手机被盗具体方位。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黑色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1950元;黑色索尼DSC-TX100数码相机一部,鉴定价值780元;白色三星9300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400元;黑色魅族M9手机一部,鉴定价值500元;深圳隆进3.6克黄金耳坠,鉴定价值1080元;银白色雷达女士(高仿)手表,鉴定价值240元。7、被告人逯冬冬供述,证实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他和马凡航、三捌培在帝都花园盗窃了两家。第一家是帝都花园1号楼3单元502室,他开锁进去偷东西,马凡航、三捌培在门口望风,盗窃的物品有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部白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黑色魅族手机、一块女工手表,一副玉手镯,一对耳钉,一枚戒指。女工手表让三捌培拿着玩了,笔记本电脑被马凡航卖掉,其他东西在他的住处。8、被告人马凡航供述,证实2014年3月中旬后的几天,他和逯冬冬、三捌培在帝都花园1号楼3单元502室实施盗窃。在这家盗窃了一只女士手表,后来这块表让三捌培戴着了,别的物品他没印象了。9、被告人三捌培供述,证实内容和被告人逯冬冬供述基本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五、2014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在菏泽经济开发区帝都花园小区27号楼1单元402室,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鉴定价值为1380元联想黑色Y450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为7500元黄金手镯一个、鉴定价值为90元白将军卷烟一条及玛瑙手镯一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24日,其位于帝都花园27号楼1单元402室的家中被盗。被盗物品包括30000元现金及一台黑色Y450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副25克金手镯、一副玛瑙手镯、一条白将军香烟。2、证人路某(被害人张某之夫)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张某陈述基本一致。3、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扣押在案的联想Y450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张某。4、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被盗现场照片,证实帝都花园小区27号楼1单元402室具体方位及被盗现场情况。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联想Y450黑色笔记本,鉴定价值1380元;黄金手镯25g,价值7500元;白将军卷烟一条,鉴定价值90元。6、被告人逯冬冬供述,证实他们三人于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帝都花园盗窃的第二家是该小区的27号楼1单元402室,盗窃了几百元现金;一条白将军香烟,一台笔记本电脑,盗窃的其他东西记不清了。7、被告人马凡航供述,证实他们三人在帝都花园盗窃白将军香烟的这家还盗窃了笔记本电脑和金银首饰,具体是什么首饰他记不清了。8、被告人三捌培供述,证实他们三人于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他们三人又在帝都花园小区27号楼1单元402室盗窃了现金800元及一条将军烟、一台黑色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副黄金手镯、一副玛瑙手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六、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在菏泽市牡丹区南华广场小区5号楼平台5**室,入户盗窃被害人申某老凤祥牌耳钉一对,鉴定价值为13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申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中旬,其位于牡丹区南华广场小区5号楼平台5**室的家中被盗,被盗物品为一对重4克的老凤祥耳钉。2、三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情况。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物品老凤祥千足黄金耳钉4g,鉴定价值1320元。4、被告人逯冬冬供述,证实他们三人被抓前几天在南华广场小区一栋楼平台上面五楼西户一家盗窃一副金耳钉,在菏泽步行街卖掉。5、被告人马凡航供述,证实内容与被告人逯冬冬供述基本一致。6、被告人三捌培供述,证实内容与被告人逯冬冬供述基本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案还有以下综合性证据,予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1、办案说明,证实被害人孙某黄花梨木手链、玉质猴挂件、被害人郑某的18k金钻戒、一个玉手镯、被害人张某的一个玛瑙手镯,被害人卢某的kingst0n“U”盘,因物价鉴定部门不能鉴别上述物品的真假,故不能出具价值鉴定意见。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逯冬冬租住的房间有大量电子产品,逯冬冬曾送给李某一颗转运珠,一个千足银手镯。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逯冬冬从其处陆续租用了三辆轿车。每月租金5000元,租金是打到他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上。4、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9日其把自己位于天华领秀城小区A3二单元16006室租给了一个叫逯冬冬的人,年租金13000元,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签合同的时候逯冬冬先交了半年的租金6500元和押金1000元。5、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过程。6、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自然状况。关于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第一起中盗窃被害人孙某玉质猴挂件、黄花梨木质手链的证据不足,不属实”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王某、吴某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其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及马凡航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第三起中盗窃被害人郑某香港嘉福牌18K铂金戒指一枚及玉手镯一副的证据不足,不属实”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郑某陈述及被告人逯冬冬、三捌培分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其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三被告人及马凡航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第四起中盗窃被害人张某金手镯、玛瑙手镯各一副的证据不足,不属实”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家中被盗物品包括一副金手镯及一副玛瑙手镯,被告人马凡航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三人在被害人张某家中盗窃的物品包括金银首饰,被告人三捌培供述其三人在被害人张某家中盗窃的物品包括一副黄金手镯、一副玛瑙手镯,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提供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盗窃数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多次入户盗窃,依法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及第四起中盗窃二被害人现金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指控第一起中被盗玉质猴挂件及黄花梨木质手链、第三起中被盗18K戒指及玉手镯、第四起中被盗玛瑙手镯,证明上述物品价值的证据不足,对上述物品的价值依法不予认定,对三被告人及被告人马凡航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对其三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逯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马凡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三捌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逯冬冬、马凡航、三捌培退赔其他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魏 兵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人民陪审员 徐广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春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