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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龚某诉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龚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吴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某以与被告吴某某达成协和解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王 荣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