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杉杉物产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杉杉物产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杉杉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海平,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晶晶,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萍萍,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胡明智,该××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59-2号冻结民事裁定,冻结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银行存款895378元,现因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账号为12×××02)划扣后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