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文胜诉谭显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胜,谭显军,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灯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杨文胜,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谭显军,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灯管理处,地址:遵义市凤凰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谭显军,该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胜与被告谭显军、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胜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