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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任兰祥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奇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任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开始与刘奇同居,2012年6月2日,任某某与刘奇在四川省内江市“大千酒店”举办了婚礼仪式及婚宴,继续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2014年11月25日上午,警察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651号32栋1单元11号将任某某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刘奇的陈述,证人李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任某某与张红群的结婚登记表,任某某与刘奇的儿子任玉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任某某与刘奇的结婚现场视频及照片,刘奇、张红群写的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任某某向法庭出示了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会龙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的定罪无关,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2、刘奇、张红群均对被告人任某某表示了谅解,可对任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何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