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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权、孙海成、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赵海权,孙海成,计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海权,前郭县人。被执行人孙海成,前郭县人。被执行人计龙,前郭县人。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权、孙海成、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海权、计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并按照月利1.5分,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支付本金为人民币46000元的利息;二、被告孙海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海权向法院上交四万元执行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计龙进行拘留,被执行人计龙承认并改正错误,自动履行剩余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