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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大雷与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雷,张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陈大雷,男,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高璐,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君,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大雷诉被告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君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雷撤回对被告张君的诉讼。诉讼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大雷承担。审 判 长 :贾文戈审 判 员 :井立纯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