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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张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张志伟。被告:张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伟与被告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志伟负担。审 判 员  丁喜林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