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张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张志伟。被告:张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伟与被告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志伟负担。审 判 员 丁喜林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