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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封绍亮与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绍亮,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封绍亮。委托代理人:王连胜,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存,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封绍亮诉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2014)桦民一初字第38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全新审判员  庞玉占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