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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亚辉、陈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亚辉,陈辉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委托代理人陈平素,女。被告陈亚辉。被告陈辉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亚辉、陈辉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50100元及利息2255.24元,合计52355.2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9元,减半交纳554.50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方顺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伟鹏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