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余浩诉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浩,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行初字第71号原告:余浩,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德胜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周华荣,男,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谢冬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余浩因要求被告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于同月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浩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浩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浩承担。审判长 文 新审判员 刘帮强审判员 钟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