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雅静与张永鸿刘位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徐雅静,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鸿,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位真,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雅静于2015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2014年12月4日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