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范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xx,男,1984年9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经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强、侯伟芳,被告人范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xx于2014年9月底开始在霍州发电厂桥头斜对面租赁一房屋,雇用范xx1等五人(已治安处罚)以有奖猜谜“顶号”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0月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当场抓获,并收缴赌资18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场查获扣押的赌场账单、有奖猜谜抽奖单、中奖号码及装号用的信封、收缴的赌资等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以及被告人范xx的户籍证明、(2012)霍刑初字第48号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涉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以有奖猜谜“顶号”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且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本罪,确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范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接受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也应依法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收缴的赌资18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建华审 判 员 廉爱玲人民陪审员 李忠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房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