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永林与王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林,王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王永林,男,汉族。被告:王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林诉被告王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王永林承担165.00元,退回原告165.00元。审 判 员  吴丽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