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永林与王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林,王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王永林,男,汉族。被告:王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林诉被告王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王永林承担165.00元,退回原告165.00元。审 判 员 吴丽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