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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一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治中与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中,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960号原告张治中,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中与被告郑州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治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治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治中负担。审 判 长  李建丽审 判 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