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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广煜诉被告黄竹清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竹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初字第18号原告:陈某某,男,2004年12月07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法定代理人:陈立民,男,1960年0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委托代理人:王燕,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竹清,女,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煜诉被告黄竹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办理缓交),减半收取50元,免于原告陈某某交纳。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