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均明、李双明等与付忠华、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明,李双明,李凤梅,李修保,付忠华,付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075号原告李均明。(系死者李忠德长子)。原告李双明。(系死者李忠德次子)。原告李凤梅。(系死者李忠德女儿)。原告李修保。(系死者李忠德父亲)。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华泓(一般代理),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忠华。被告付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民、李双明、李凤梅、李修保与被告付忠华、付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均民、李双明、李凤梅、李修保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均民、李双明、李凤梅、李修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均民、李双明、李凤梅、李修保撤回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0元由李均民、李双明、李凤梅、李修保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远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