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575号原告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滕家路7号。法定代表人陆章,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斯尔,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嘉诚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张晋军,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品,天津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堡特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基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9元,减半收取210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