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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孔立军、李丽娟与刘文奇、金兰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立军,李丽娟,刘文奇,金兰芝,陈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孔立军。申请执行人李丽娟。被执行人刘文奇。被执行人金兰芝。被执行人陈建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奇、金兰芝、陈建利银行存款874312元(本金851200元、诉讼费12200元、执行费109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