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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梦江。委托代理人章锡金。被告唐葵。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华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唐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