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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郝德第与姜守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78-2号申请人:郝德第,男。被申请人:姜守兵,男。申请人郝德第为与被申请人姜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守兵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守兵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1000元(帐号62×××49),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