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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国耀与何焕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0年2月16日生育儿子刘某甲。多年来被告在家经常与原告吵闹,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现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何某某辩称,婚后被告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如脾气差,但被告是爱原告的,双方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刘某甲;2.结婚证一本,证明双方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3.离婚协议书二份(由被告制作,时间分别是2014年3月3日、11月27日),证明被告一直都有要求与原告离婚;4.手机信息两条(时间分别是2014年8月29日、10月3日,由被告手机号码发给原告的手机号码),证明被告威胁原告的人身安全;5.银行定期存单一份,证明被告曾向原告称,如原告将定期存款单内的款项转给被告,被告就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于是在2014年9月4日将存款单内的72281.32元转入被告的银行帐户,但被告没有遵守承诺。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并非被告所制作,被告没有见过该两份离婚协议书;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是被告所发的,但只是夫妻间争吵所说的晦气话,以前两夫妻争吵时,原告也有向被告说过这些话;对证据5的款项是用于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该款项的性质并非如原告所述。被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相片一张(原、被告与儿子在长鹿农庄的合照���,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拍照的时间是2014年9月份,原告当时仍想挽留这段婚姻。经庭审质辩,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4,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5,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未能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未能证明被告拟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在2007年读高中时认识,之后开始恋爱,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2月16日生育儿子刘某甲。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中的问题及沟通方式等产生矛盾,甚至争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有银行存款约130000元及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日产小汽车一辆。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对对方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是好的。原、被告结婚至今已五年多,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缺乏互相关心,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缺乏互相体谅。对于双方在感情方面产生的问题,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双方坦诚相见,互谅互让,双方的关系是可以修补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珍惜相处的日子,忘记过去的不愉快,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珍惜夫妻感情,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和生活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