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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邵满荣与张旺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满荣,张旺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邵满荣。被告:张旺明。原告邵满荣诉被告张旺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满荣以双方已就本案工程款支付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满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满荣撤回对被告张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6.50元,由原告邵满荣负担。审 判 长  卢世昌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人民陪审员  闫效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