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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董基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董基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李友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基门,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董基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董基门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位于和县历阳镇龙潭社区陋室西街431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董基门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