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艳、张德明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王艳,居民。申请人张德明,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艳、张德明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艳、张德明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0月27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艳将其位于老君台社区1组坐南朝北单元房三室两厅房屋一套转让给张德明,价款168000元。二、甲方室内家具床两乘,四组大组合一套、红木椅沙发一套、抽油烟机一台、燃气灶一台、餐桌及椅子10把给付张德明。三、水、电过户给张德明。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