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诉被告卫建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卫建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390-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解放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增,男,联通公司主管。被告:卫建东,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空港路巷不规范门楼牌号鑫源公寓B座403室。委托代理人:孙晋林,运城市盐湖区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诉被告卫建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30元,共计1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民福审判员 张彩霞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