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梁干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梁干宏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9号 原告梁干宏,男,汉族,1964年9月8日生,住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代理人韦永安,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14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761346-9。 负责人俸建珍,副总经理。 原告梁干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干宏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200元,退回多交的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京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