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奥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文海化纤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江文海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3号原告:青岛奥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泥吉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静静,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文海化纤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文海化纤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奥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