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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风忠与马振田、马吉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忠,马振田,马吉涛,马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李风忠。被执行人马振田。被执行人马吉涛。被执行人马吉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振田、马吉涛、马吉波所有的银行存款11.7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德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