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阴锦民与李东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锦民,李东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138号原告阴锦民,农民。被告李东泰,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新集镇裴各庄二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006153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阴锦民与被告李东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阴锦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阴锦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阴锦民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