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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阴锦民与李东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锦民,李东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138号原告阴锦民,农民。被告李东泰,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新集镇裴各庄二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006153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阴锦民与被告李东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阴锦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阴锦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阴锦民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