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钰舒与被执行人周秀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钰舒,周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周钰舒。被执行人周秀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钰舒与被执行人周秀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侯森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晓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