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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钰舒与被执行人周秀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钰舒,周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周钰舒。被执行人周秀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钰舒与被执行人周秀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侯森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晓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