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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必春,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年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