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铁松与被告熊玉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钟明元,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现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会英人民陪审员 林仁浩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