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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代友,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