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与上海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朱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上海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朱国平,张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洪亮,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被执行人朱国平,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张春玲,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朱国平、张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仑劳仲案字(2014)甬仑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卫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朱国平、张春玲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1991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