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孟建明与倪仕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明,倪仕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40号原告:孟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乃均,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仕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明与被告倪仕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建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孟建明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建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孟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