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三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焦彩红与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彩红,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911号原告焦彩红。委托代理人杨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亮。原告焦彩红与被告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焦彩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彩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19日,胡亮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焦彩红借款90,000元,胡亮给焦彩红出具了欠条,焦彩红多次找到胡亮索要欠款未果,2012年12月28日,胡亮给焦彩红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约定2013年年底将欠焦彩红的90,000元全部还清,还款日至今,胡亮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财产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胡亮给付焦彩红欠款9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胡亮未答辩。焦彩红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胡亮于2011年1月19日向焦彩红借款90,000元,胡亮给焦彩红出具欠条一张。证据二、还款计划一张,证明经焦彩红索要,胡亮约定于2013年底(2014年春节前)偿还焦彩红借款90,000元。胡亮未质证。胡亮未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焦彩红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经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胡亮于2011年1月19日向焦彩红借款90,000元,约定于2013年底、2014年春节前付清全部借款,胡亮给焦彩红出具欠条一张、还款计划一张。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胡亮向焦彩红借款,并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胡亮应当按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焦彩红要求胡亮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亮偿还原告焦彩红借款9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邮寄费24元,由被告胡亮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焦彩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福滨审 判 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福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