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加祥诉被告代绍锦、彭永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祥,代绍锦,彭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杨加祥,男,生于1964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代绍锦,男,生于1965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彭永英,女,生于1966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祥诉被告代绍锦、彭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加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加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杨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潇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