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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立明与徐钟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明,徐钟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明,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夷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钟旭,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夷山市。上诉人陈立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立明及被上诉人徐钟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陈康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芳德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