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二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梦奇与孙克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克明,孙梦奇,孙克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克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梦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孙克林,农民。上诉人孙克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克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克明申请撤回上诉并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孙克明撤回上诉;二、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孙克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荣    昌审判员 张书明代理审判员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绍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