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安丽与海南省建华实业公司、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丽,海南建华实业公司,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杨安丽,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建华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家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将总证登记在陈金星等人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金竹花园小区D2栋某室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安丽名下;二、被执行人海南省建华实业公司向杨安丽支付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423元;三、承担执行费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房屋办理过户至其名下,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放弃案件受理费的执行,并愿意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总证登记在陈金星等人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金竹花园小区D2栋某室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安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练审判员 王云虹审判员 邓俊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