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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黎彬、周玉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恒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彬,周玉平,陈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龙林,广东龙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胜,广东龙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玉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容群,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黎彬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23611.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执行人周玉平、陈容群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黎彬、陈容群、周玉平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黎彬、陈容群、周玉平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黎彬、陈容群、周玉平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4111.11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