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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守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辛宗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献钰【本裁定书供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