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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秀哲与马爱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哲,马爱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李秀哲,1963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马爱梅,1958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哲诉被告马爱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秀哲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