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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商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吴晴与余姚舜大贝斯特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晴,余姚舜大贝斯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商初字第1500号原告:吴晴,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卢盐峰。被告:余姚舜大贝斯特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伟。委托代理人:钱荣麓。委托代理人:楼颖莹。原告吴晴与被告余姚舜大贝斯特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晴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来自: